想要開餐飲業賺錢,加盟是一個不錯的選擇。加盟品牌已經有成功的經驗和穩定的經營模式,可以幫助您減少經營風險,並且快速進入市場。
但是如何選擇適合自己的餐飲加盟品牌是一個需要仔細考慮的問題。在本文中,我們將會分享幾個選擇適合自己的餐飲加盟品牌的建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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餐飲加盟是一種流行的創業方式,它將食品與商業結合在一起,提供給消費者更高品質、更方便和更多樣化的選擇。
但是,餐飲加盟創業並不是輕鬆的事情。在餐飲加盟創業中,風險與機遇並存,要想取得成功,需要有正確的思路和策略。
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,公司為獨立之法人組織,其資金若與經營者、股東或任何他人之資金相互流用,可能涉及資金貸與,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算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。 該局說明,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,公司之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未收取利息,或約定之利息偏低者,除屬預支職工薪資者外,應按資金貸與期間所屬年度1月1日臺灣銀行之基準利率(108及109年度均為2.616%),計算公司利息收入課稅。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(下稱查核準則)第97條第11款規定,如果公司一方面借入款項支付利息,一方面貸出款項並不收取利息,或收取利息低於所支付之利息者,就相當於該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,不予認定。 該局指出,實務上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,發現有公司代股東或他人墊付款項,帳列「暫付款」,該等代他人墊付款項之行為,雖非直接將資金借給股東或他人使用,仍屬資金貸與性質,如雙方約定未收取利息或收取之利息偏低,且公司本身並無借入款項,則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,計算利息收入課稅;若公司本身有借入款項,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,就相當於貸出款項支付之利息或其差額予以調減利息支出。 該局舉例說明,甲公司108年1月1日代股東墊付款項500萬元,迄至年底該股東仍未償還且甲公司未向該股東收取利息:(1)若甲公司帳上並無借入款項,其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即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之3第2項規定,設算調增利息收入130,800元【5,000,000元x2.616%=130,800元】。(2)若甲公司帳上另有600萬元之銀行借款,且該筆借款之借款利率為2%,則應依查核準則第97條第11款規定,就相當於貸出款項500萬元支付之利息予以調減利息支出100,000元【5,000,000元x2%=100,000元】。 該局提醒,營利事業若有資金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,而未收取利息或約定利息偏低之情形,應依所得稅法或查核準則等相關規定,自行設算調增利息收入或調減利息支出,以免遭核定補稅。資料來源:財政部臺北國稅局
以上的問題是否您也遇到過呢?
Q:1.我們為一社團法人,每月定期捐款給某財團法人基金會,受款方會開立收據,年底我捐款方需再開立扣繳憑單給受款方嗎? 2.令若有公司或法人捐款給我方社團法人,我受款方除開立收據給捐款單位外,公司或法人捐款單位是否需開立扣繳憑單給我方?謝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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